加强艺术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

摘 要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在撞倒张妙后并将其残忍杀死,之后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本文首先从法律角度对“药家鑫案”进行了细致分析,然后指出了当前我国艺术院校在法制教育上存在的问题:法制教育课程设置失当,法律素质教育缺位,最后提出如何加强艺术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路.

关 键 词 :药家鑫;艺术院校;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095—02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安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张妙撞倒.车祸发生后,药家鑫害怕被张妙记下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两人.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药家鑫提起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在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思考并没有因此停止.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杀人偿命”的呼吁声中,许多专家学者对“药家鑫案”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理性冷静的分析,例如家庭教育、高校的道德教育、大学生的生命价值观等等,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视角.[1]由于本文主旨所限,笔者仅从我国艺术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角度来探讨这一案件.


一、愚蠢的选择——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

在从法制教育角度对“药家鑫案”的思考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药家鑫之所以残忍杀害张妙的原因之一是药家鑫缺乏法律常识.但这种分析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即使是只接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学生都知道杀人是犯罪行为,甚至我们只需要凭借社会的基本常识都能够认知到这一点,何况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所以笼统地批评药家鑫不懂法是不够的,药家鑫肯定知道杀人是犯罪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应该追问的是药家鑫的法律知识结构到底存在哪些欠缺,才使得他的行为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方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药家鑫案”的具体案情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药家鑫撞伤张妙的行为只是交通肇事,他作出的不同选择会招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药家鑫若能及时救治伤者,只要没有导致张妙死亡,即使造成张妙重伤,也不构成犯罪;(二)药家鑫及时救治伤者,只有在造成张妙死亡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药家鑫撞伤张妙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而去,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肇事后逃逸且导致张妙死亡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才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残酷的现实是,药家鑫为逃避责任作出的选择是用他那双弹钢琴的手拿起了屠刀,残忍地捅向了被害人张妙.这导致药家鑫的行为从一般的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法定刑罚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变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药家鑫案”给我们带来的一个方面的思考是:药家鑫为何会作出如此愚蠢的选择,药家鑫的法律知识结构有哪些欠缺,我国艺术院校的法制教育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二、供需脱节——艺术院校法制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缺陷

艺术院校大学生是法制教育的需求者以及受众,他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知识,而艺术院校作为供给者是否提供了这些法律知识的传授?从“药家鑫案”来看,很难说艺术院校提供的法制教育是到位的.药家鑫具有怎样的法律知识结构以及杀人时的心理状态已经无从可考,我们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从逻辑上加以探讨.如果药家鑫了解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即普通的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他在撞到张妙后可能会选择积极救治伤者;诚然,药家鑫知道杀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他明白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别,也许他不会选择向被害人举起屠刀.因此,一个符合逻辑推理的结论是:药家鑫之所以作出如此愚蠢的选择——对被害人持刀相向,原因之一是他的法律知识结构存在重大欠缺,而这与艺术院校所提供的法制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缺陷是息息相关的.

现行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放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大框架下,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承担的.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仅占整本教材的三分之一左右,存在以道德教育为主、重道德轻法律的倾向,这给任课教师的教学带来了较大的困惑.例如该教材的第八章,其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教师要全面深入地讲授这些重要概念和知识点非常困难,也很难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让学生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仅就刑法部分而言,教学课时最多只有2个学时,教师所能做的不过是把刑法总则部分的知识点讲解清楚,即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形态、刑罚种类等等.而如果要在如此有限的学时内让学生了解掌握刑法分则部分的十大类犯罪,对任课教师而言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多数大学生搞不清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之间的区别.再如,对大四学生就业择业最具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是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但该教材只是简单提及这部法律文件的名字,根本没有对该法的具体内容展开介绍. 三、法律素质教育缺位——艺术院校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知识的讲授只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方面,大学生法制教育更高层次的目标在于倡导法治精神,要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并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从内心真正树立法律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大学生只有从内心真正信仰法律,才能做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而社会现实与这一目标相去甚远.

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交待他的作案动机仅仅是“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换言之,仅仅为了逃避责任,药家鑫就对已被撞伤倒地的受害人残忍地举起了屠刀.“药家鑫案”后,药家鑫的一位师妹在人人网上留言:“我要是他(指药家鑫)我也捅,真是舆论都向着受害人,怎么没有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号!”[3]从药家鑫及其师妹的行为与言论中,我们看不到一丝一毫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只有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以及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粗暴践踏.而更冷酷的社会现实是,“药家鑫案”并非个案,近些年来大学生违法甚至是暴力犯罪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如2002年的“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事件等等.归根到底,类似的社会事件一再发生的真正原因是高等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缺位,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淡漠、法律信仰缺失.换言之,如果艺术院校的法制教育不能使大学生从理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的大学生,那么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就是失败的,很可能培养出的是下一个马加爵、药家鑫,给社会带来的不过是又一场舆论的狂欢.

四、有的放矢——加强艺术院校法制教育的思路

针对当前艺术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艺术院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艺术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在现行法制教育课程设置框架下适度拓展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高校现行的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有限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很难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学目标,也没有考虑到艺术专业大学生的实际需求.但是,我们不能将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任完全寄托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一本教材上.因此,作为艺术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供给者,艺术院校必须在现行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加以适度拓展.具体而言,可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础课程普及讲授一般性法律知识,同时有针对性地拓展法律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艺术专业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

例如,对于与社会生活以及艺术专业大学生实际联系较为密切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课程,可尝试作为选修课开设,以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帮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犯罪(即犯罪构成)、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等等;帮助学生掌握何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以及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救济,从而引导学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树立良好的权利意识.再如,对于大学生就业择业具有指导意义的《劳动合同法》,可以在大四阶段作为选修课开设,以指导大学生签订就业合同,警惕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模糊条款,规避用人单位设计的“合同陷阱”,同时促使大学生养成“契约精神”(合同必须信守),不得随意撕毁就业合同.

(二)改革教学模式,加强法律素质教育

1998年、教育部专门指出“‘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换言之,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应当是法律素质教育,其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教育不是空洞的说教,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和社会实践融为一体的养成教育.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过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艺术院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应该定位于培育大学生法律素质,传播法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促使大学生从内心真正尊重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艺术院校的法制教育就必须改变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实践教学融为一体,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实践教学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既可以在课堂教学环节进行,同时也应该采用课外实践的方式.在课堂教学环节,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组织学生观看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和《法治在线》、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等视频资料;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来学校举办法制知识讲座,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指导学生尝试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剖析案例.在课外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开辟校园法制宣传园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各种各样的活动,拓展法制教育的渠道;同时鼓励学生走出校园,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旁听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参观监狱进行警示教育,使学生亲身体验我国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概言之,艺术院校应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在春风化雨式的潜移默化的氛围中养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制观念和行为习惯,从内心真正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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