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社会现实条件下要求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对于《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从理论研究方面及司法实践方面为《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可能.

[关 键 词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

强制执行法是调整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内容重点主要在于执行机构应当依据何种执行程序规范实施执行措施,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做到强制执行体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执行是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案件的执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案件的执行情况与社会影响紧密相联.目前,执行工作还存在在不少问题.所以,在如此情况和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强制执行法》应该统筹协调执行机关(法院)与执行当事人,着力解决好“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

《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第一款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健全强制执行机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总结我国强制执行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1]可见,《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所阐述的强制执行法有着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执行行为的双重目的.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进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进程当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应自然做到尊重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活动的基础.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因此,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表现,最直接的是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并能有效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和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立法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的是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与精髓,是整部法律所要遵循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律当中,具体法律条款的制定都是围绕基本原则进行的.因此,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整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强制执行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据原则

国家之所以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原因在于一些的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院执行受阻的现实状况,强制执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现实意义.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强制执行彰显了执行机关的权威,增强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强制执行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他们的法律诉求.从被执行人方面来说,强制执行能让他们感受法律的威严,受到法律的现实教育,对他们今后的一些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由此可见,强制执行有着现实的实际意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好体现.作为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不受个人、组织,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的干涉.

强制执行必须做到执行有据.这个“据”包括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强制执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依法执行的基本要求,强制执行是围绕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同时,强制执行必须遵守《强制执行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行为.

二、强制执行公正透明,受检察监督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强制执行的公正透明避免了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杜绝了滋生腐败的土壤,真正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公正透明原则是现代政府建设的目标,在司法领域公正透明原则同样受到关注,司法公正与司法透明,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全过程的公正透明最重要的体现在公民的知情权方面,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都享有知情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但是 “独立”并不是不受限制,肆意行使执行权的独立.相反,法院行使执行权应当受到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执行是法院审判的目的和落脚点,审判和执行是一套完整的司法权运作过程.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裁判的执行拥有监督权.

三、强制执行适当适度原则

强制执行适当适度原则是指强制执行的行为应该适当,避免采取不适当的执行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应当适度,须保留被执行人正常生活所必须的部分.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既努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又兼顾社会效果.执行机关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方式,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做好执行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发展进入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期,强制执行同样讲求和谐执行、人性执行.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人性执行的要求从来就不是矛盾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同样能够做到和谐执行、人性执行.从执行主体(法院执行部门)的角度,强制执行不应仅仅着眼“强制”二字,以人为本的强制执行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安市人民法院曾执行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对老人刚刚失去了唯一的儿子,由于平时很宠爱小孙女,担心年轻的儿媳妇改嫁,小孙女得不到很好地照顾,于是坚决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小孙女,但儿媳妇认为公婆剥夺了她的监护权,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女孩由母亲抚养.然而,老人拒不交出小孙女,小女孩的母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认为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法律界定也很明确,但因为有乡俗民情的因素,执行得不好,就有可能激化家庭的矛盾,甚至影响小女孩的健康成长.当执行人员去到老人家接小女孩时,两位老人一边给小孩收拾衣服,一边伤心痛哭,围观的村民也都在抹眼泪.看到这种场面,执行人员心里也非常难过,按照法律,执行人员可以当场强制执行,但如果当下强制执行的话,看似达到了执行目的的背后实际埋下了更多的社会隐患,同时社会效果也不会很好.因此,执行人员放弃了采取简单强制执行的方法,而是耐心细致地给老人讲解法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动员村干部、镇干部多方面做工作.最终,老人的种种疑虑被化解了,主动将小孙女交给我们.据了解,现在老俩口经常去看望小孙女,儿媳妇也常将小女孩送到老人那里陪伴爷爷奶奶.正是人性化的强制执行才能看到他们虽分了家可情还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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