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关 键 词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26-02

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种法律制度中的根本规则,是法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评价功能体现在帮助人们正确的认证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补充功能表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规则.它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之中,指导着人们从事有关物权的民事行为.本文着重分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因此,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物权主体的平等.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对民事主体平等对待.物权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所以物权主体也应体现此种平等性.2.在物权发生冲突时,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任何一方不应有优于他方的权利.当发生产权纠纷时,有争议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的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3.在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主体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各个物权主体都可以平等的享有物权请求权等权利,以及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上都应当一致.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1.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物权法作为财产法,应以维护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通过平等的保护可以促进几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2.如果对财产不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有的多赔,有的少赔,必然损害公民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富民强、社会和谐,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3.现代法治以平等为其基本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

二、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现在各国民法大都采用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确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法定的存在有其原因,主要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因为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则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种类法定是物权法定主义的最基础的内容.如对于担保物权,在我国只能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几种担保物权形式,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如:质权法律规定是转移占有才能生效的,那么,就不能创设不转移占有的质权,这是不允许的.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的效力不得创设,即物权所能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或对法律规定的效力予以变更.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基于物权的义务人不特定,而物权又需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法律价值理念下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因此,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然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在接受了合理的必要限制内,也体现出一定的自由.1.物权上的契约自由,即物权创设的自由,如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设立担保物权,设何种担保物权,物权内容选择上自由,如当事人可以决定不动产的抵押权是担保全部债权还是部分债权即担保债权的范围,即对于一些细节方面的条款,无须均由法律规定,2.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如某物的所有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将该物送与他人,又如某物权人可以将物权抛弃,由此可见,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并不矛盾,虽然物权法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物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绝对排斥意思自治.

三、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可以从外部查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内容变更或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如房屋出售时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另一方面,基于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不特定的义务人负不作为义务,必须让不特定的义务人清楚,谁是权利人,不能侵害到谁的权利.此外,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之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也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安全.如在某一房屋上设定抵押权,若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人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不以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公示,或者不公示,则该物权变动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即某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还是出售一不动产都要进行登记.而要获得一动产所有权或出售一动产,要通过交付才能使买主取得所有权或卖主失去所有权.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最强,人们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保护权利人的要求.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虽然交付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但动产会移动,而且动产物权变动容易并频繁,因此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以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即谁占有动产,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除有相反的证据.

四、结语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物权司法的基本准绳,是物权活动的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之中.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发挥着它们各自的功能,从而体现物的静态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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