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

摘 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正价值,坚决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负价值,使我们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关 键 词 法律文化 法治建设 正价值 负价值

作者简介:刘浏,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7-02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其起点为上古传说时代,其终点虽然可以划在辛亥革命,但实际上对中国近现代乃至今天,都施以巨大影响.P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商始发展至今,其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商朝时期,神权支配着政治与法律实践活动,人们认为“受命于天”、“恭行天罚”,他们运用占卜的方法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后来,随着政治与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神意”受到了制约,“人意”逐渐成为立法和司法活动遵循的原则.西周时期,宗法家族形成造就了“家族本位”思想.国与家是相通的,国是最大的家,家是缩小的国.君主专制之下,各大小家族组成国家.家族实际上成为传统中国以血缘为纽带的基层组织.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的人,所以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将“德教”逐渐归纳为“礼治”,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法律活动中充满了“亲亲”、“尊尊”的精神.这一时期的法官是世袭的,他们审理案件主要依靠的是判例法.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国家本位”取代了“家族本位”.秦代国家统一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或法规,各地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判.从汉朝至清末,由于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集权整体的原因,“国家家族本位”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审判中将成文法与习惯法相结合,这样既维护了专制统治,又保护了家族秩序.中华民国至新中国成立时期,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个人和家族必须服从国家和社会,也就是“国家社会本位”.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偏向“大陆法系”,在国内法律活动中偏爱“成文法”.南京政府建立后,制定了大量成文法典并确立了“六法”体系,同时为了弥补成文法典之不足,又对大量判例加以审定选编,以“判例要旨”的形式指导审判活动.Q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实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肥沃土壤之中.R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有浓重的中国封建文化的气息,这使得人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产生质疑.有人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依存的社会制度瓦解了,它的生命力也就结束了.可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它不是说结束就彻底消失了,因为它长期以来对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作用已经潜移默化地深入到人们的思想,而人的思想是具有连续性的,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正价值

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周年了,这六十年里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起起伏伏的过程.党的十五大会议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实行依法治国,贯彻科学发展观.纵观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子,对此我们应该科学地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我们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一)提倡综合为治

《礼记》云:“礼以尊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行、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综合运用德、礼、刑、政等治理国家的方法.国家法律往往脱离社会,一些学者呼吁法律的本土资源,但同时担心重视一些民间的法治资源,可能造成对国家法的否定.而综合为治的思想正好为当今国家法的本土回归提供了一条路径.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综合为治”,国家法慎重对待民间的德礼秩序,这将是其回归的一条路径.

(二)重视民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在儒家中孔子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仁者爱人”,即重视人,关心人.孟子在孔子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升华,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这体现了传统中国以民为本的思想.民强则国强,民弱则国弱.国家法律都必须要以社会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价值追求.以民为本,不仅要保民、恤民,还要富民、教民,而且重视教化.在“以吏为师”的社会,重视教化就要加强吏治.故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深知“治国首在治吏”的道理.S

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思想其实是对古代的“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人为本”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礼行法可以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可以增强道德的约束力,这样可以弥补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三)“混合法”样式

“混合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中国传统法律实践活动中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而形成.这种中国的“混合法”兼备了西方的大陆法(成文法)与英美法(判例法)的优势,充分地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另一种“混合法”是将法律规范与半法律规范相结合.半法律规范即未经国家正式制定颁布并保障实施,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某种特殊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它由家长族长制定并对本组本姓成员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封建社会,封建道德信条也具有半法律规范的作用,但它们大多已经法典化了,其独立的作用反而显得不那么突出了.半法律规范在则表现为“官箴”.由于《官箴》常常出自最高统治者或部门顶头上司之手,其对属员的制约力是可想而知的.T由于当时社会的分为多个阶层,人们的行为复杂,因此要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不能仅靠单一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还需要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和外界舆论来调整人们的其他行为规范.这种“混合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恰恰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负价值

上面我们谈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应全面充分地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呢.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这是事物的客观属性,文化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在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时还应注意到它的负面影响.

(一)忽视个人权利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家族是传统中国以血缘为纽带的基层组织,家族制度的扩大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统治者为了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提出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有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并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这为国家本位主义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法治建设首先必须要使法治深入人心,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义务为本位的,这样的法治是无法关注人的,那么人们也就不能追求法治.这就要求现在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普及权利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各种制度发挥作用.

(二)“人治”主义

西周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就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占据了主导地位.儒家主张“人治”,认为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孔子提倡“为政在人”,这里的人是指像尧、舜、禹一样为政的人.只有这样的圣贤君主才能使“近者悦,远者来”.封建君主龙飞九五,口含天宪,出言为法,并且法效高于制定法.这大大降低了法律作用,使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权力、独断专行.我们今天要依法治国,要建设法制社会,当然不能依领导人的好恶处理问题,领导人更不能有特殊的权利凌驾法律之上,言大于法.“人治”理论中那种把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衰全部维系在是否有明君圣主上的思想,是我们目前建设中绝对要摒弃的.U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的执行要靠人,而这些具体执行法律的人也是至关重要的,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三)无讼思想泛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无讼为其价值取向,这一点从现代法学来看也是值得肯定的.“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标准,当儒家占据主导地位时“和谐”便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无讼”则是这一价值是内容,人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而追求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将导致中国为了秩序和稳定而丧失了应有的发展.此外,由于无讼价值的巨大召唤,由于调解和挑盘是解决人们之间争端的最好办法,所以,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势必要降到次要的地位.V当无讼思想泛滥于社会,人们就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厌讼弃讼.由于法治精神的宣扬要依赖于具体案件的判决,那么将导致法治无从得以张扬.

注释:

P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Q武树臣.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纲.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R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成及其对实践的影响.法学研究.1991(2).

S徐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对当代法治的利弊.华章.2009(8).第22页.

TU王彦人.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影响.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4).第138-139页,第137页.

V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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