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中识别理在我国的运用

【摘 要 】识别理论是国际私法学中相当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对国际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还是国内的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识别问题.在过去的多年时间里,在我国各种国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国际私法识别理论的应用上还存在一下问题,由于地域差异还产生的法制法律的差异,为可避免地与识别理论产生冲突.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学、识别理论、应用依据

中国作为具有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其划时代的“一国两制”方针,使得中国在保证稳固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前所未有过的局面.识别是法院在受审案件时首先要实际问题,对案件正确的识别,是确保案件了解案件性质,克服法域差异的保证,对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不同法域间的交流、融合,加强各法域间公民顺利交流的重要保障.


一、国际私法学中识别理论的具体内涵

识别理论作为国际私法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它是指按照相关的法律概念对需要判决的案件的事实或相关的问题进行定性、分类,将该案件或问题划分到特定的法律范畴,进而决定应采取何种处理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理论最早由德国的法学家康恩提出.首次提到了,在国际交流中,由于国家冲突规则、法律法规等的差异,会使得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和判断,因而使得识别的问题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为一下几种:首先,不同国家对同意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和性质的划分不一样,进而产生识别上的矛盾和冲突,正如,满十六岁的成年人和父母住在一起在美国可能会受到大家的不赞同,法律认为成年人应该和父母分居,独立生活;但在我国若满十六岁的成年人等不到父母的照顾,法律上认为父母是没有尽到义务的.其次,不同的国家会把内容相同的问题分配给不同的法律部门处理,这样也会导致识别问题.如,对时效问题的划分,有的国家划分到实体法问题中,有的国家则把它划分到程序法的范围,如果是前者,则只能适用于当地的法院想法法律制度,如果是后者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因而,不同的划分归类方法常常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识别冲突规范,得出的案件判决的结果必然会产生矛盾和抵触.另外,不同国家对问题冲突规范规定的涵义不同,即使不同国家对问题采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一样的涵义,但是各国在其中使用的名词概念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这种情况也会导致识别问题的出现.最后,案件涉及到的国家中,有的国家法律中存在对相关问题事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况识别问题的解决也是很必要的.

在实践中,运用识别理论从而正确的使用法律概念对问题进行处理,是法律维护社会问题的前提.因而,在案件的处理过程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案件都要进行识别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国际案件中,对案件的识别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问题,因而要合理地选择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问题的识别.

二、识别理论在我国区际案件审判中的层次

法院从对所在区域进行管辖时,其法律法规的确定和适用,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这识别定性的工作.对我国内地来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运用识别理论的过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识别案件原由,既是对当事人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法律规定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识别.二是对案件涉及的外域法律性质,其法律对案件的定位进行识别,该过程是决定案件的诉讼是否符合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关键.这个层次称为识别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三是对案件中涉及外地区域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法律事实展开识别,这个层次的识别并不是案件识别过程中所必须的,只是少数涉及到外域的案件可能需要进行该过程的识别.

三、我国应用识别理论处理案件的依据

识别冲突的含义是指各地法院在受理涉外性质的民事纠纷时,鉴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待同一事件所作出的分类不同,或者是对事件冲突规范划定的范围中,同样的法律概念国家赋予不同的意义及内涵,而采取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观念来识别冲突,这样一来就难以应用统一的冲突规范,导致各国家地区准据法适用不同的结果.由此可见,解决各地之间识别冲突的问题,关键在于识别冲突时是以什么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意识为依据的.识别依据是否可以依照地方法院的相关地方法律进行识别,是一个饱受争论的问题.从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识别依据有采用地方法院法律进行识别的,并且在国外很大的范围内得到了采用和支持,但是对与我国,“一国两制”实行的基础之上,至少对于港澳地区就不能采用内地的法院法识别.其实,对于这种做法必须以实际国情考虑,有时候有关的法律关系在本国适用却不一定在外国适用,这样会导致外国法官在面对选择时出现不确定状况.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因特别规定或留意决定适用的法院法律,然后才进行识别.

四、总结

国际私法学识别理论的应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灵活性,因而,在我国法院应用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合理的案件识别法律依据,这是保证案件识别、审判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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