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电子通讯产品的普及和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大众化,广大公民的有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网络民意”在这个平台上“呼风唤雨”,显示了巨大的力量,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舆论势力,这个强大的舆论势力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影响着司法的实现.在近来发生的许多司法事件中,网民通过各种网络手段参与到事件的进展中,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看法、评论,甚至谩骂攻击,使一件普通的司法事件发展成为一件网络事件,并不断通过网络舆论助推着事件的发展.但是,在一个网络基础已经基本建立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网络民意的支持,网络就是沟通民意与司法工作最好的桥梁也是实现民意的最好契合点.
【关 键 词 】网民;司法公正
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手机首次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较之于一般形式的公民意愿表达,网络民意具有匿名性、广泛性、平等性的基本特征.匿名性是网络媒介有别于传统媒介的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交流一般都是在责任最小化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使得达到了最大化.538亿的网民数量以及简便快捷的沟通方式,把遍布各地、各行业的网民联系在了一起,使网民产生了惊人的挖掘事件能力.而且,平等的、宽松的网络环境,打破了传统媒体精英和控制的格局,在网络表达上使网络民意更加趋于平民化.
强大的网络民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由于民意多偏于感性,对于理性、高度专业化的司法,民意所表达的多是朴素的正义观.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运行.在网上热传的案中,绝大部分网友支持,很少有网友从犯罪的构成要素的角度来理性的看待这起事件,这样的网络民意给司法的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就要求需要不断强化网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网民用司法的公正来看待司法案件的审理.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引导,网络是最好的沟通民意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桥梁,也是实现民意的最好平台.
一、培养网络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突破网络自身的局限性
网络工作者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其对法律知识的系统的掌握程度,是形成良好网络民意表达环境的前提条件,是平衡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矛盾的有效方法.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法院审判的信任,网络工作者就不会对司法判决进行“指手画脚”,而是从网络的自身优势为司法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报道是一方面,监督则是另一方面.网络民众只有从遵循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和客观真实性原则这个方面进行监督,而不是质疑司法权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法院有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舆论与媒体监督的义务,但也有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即需要对网络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滥用.
三、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公众对于舆论宣传的鉴别能力
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使人们对其行为的发展与结果产生可预见性推断,并严格地执行社会上的既定规则,以保障人们在既定规则的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论网络上某些网民或某些媒体如何倾向性导向,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鉴别能力,坚持自己的理念与选择,案件要依据审判判决来认定,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立场,维持对法律信仰的权威.
四、转变对待网络民意的观点,在尊重网络民意的基础上坚持公正原则
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问题的关键,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是尊重,但并非是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被民意“绑架”.在案件的审判中,不同的网民对具体争议的认识和评价当然会有所不同,一边倒的舆论必然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与影响.所以,法官既要尊重民意,又不被民意“牵着鼻子走”.
网络民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网络民意具有强大的社会监督效能,人民和媒体的监督反映了法治社会的本质.司法与网络民意既要区别,又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与协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网民在网络上绝对不能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干预司法公正.司法要保护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的权利,尊重网络民意.通过“药家鑫案”、“杭州飙车案”等几个众所周知的案件,表明我国的网络舆论正在发挥着重大效能,这是我国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经过网络民意热议的案件,都对当代中国司法界产生了非常巨大、深远的影响,甚至成为今后司法审理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