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法律问题

【摘 要】 本文认为,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具有必要性,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但是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有必要受到检察监督.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宜直接处置刑事和解案件,而是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充分审查,如果认为确实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 】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检察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和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就已经处于实践运用状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刑事和解往往被误解为“以钱买刑”,受到部分民众的批评.但是事实上,刑事和解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和解被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项正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参与刑事和解程序,只不过三机关应根据自己的职权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程序阶段行使各自的权力.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和解能够尽早地启动和解程序,有利于节约刑事诉讼法律资源,更为有效地解决刑事纠纷并保障受害人的权利.[1]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往往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直接处置了刑事和解案件,如由机关主持刑事和解,随后直接以撤案的方式处理.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机关是否有权直接以撤案的方式处置刑事诉讼案件,有待分析.


二、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相关争议

机关在侦查阶段直接处置刑事诉讼案件确实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尤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的犯罪,如家庭暴力案件、领里纠纷案件等,由机关直接主导刑事和解,促使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实现和解,并撤销案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愿望.但是这一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侦查机关会取代检察机关和法院行使某些权力,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被架空,不利于在侦查阶段贯彻刑事法治精神,并过于扩大侦查机关的权力,导致侦查机关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而极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在理论界,侦查阶段能否由侦查机关直接处置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论,认为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处置刑事诉讼案件.机关可以主动或者依请求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并主持刑事和解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够实现和解,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即可以通过撤案程序撤销案件;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在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与侦查机关的职能不符.“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使其未暴露的犯罪事实予以显形.如果在侦查工作中过早地考虑刑事和解,就会放松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丧失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动力.”[2]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因机关‘偷懒’造成‘刑事和解’盛行,则严重违背了机关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也会滋生更多的犯罪”.[3]这些争议表明,侦查机关是否有权参与刑事和解、侦查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处置刑事和解案件,都存在诸多争议.

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实践的开展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法第278条和第279条表明,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可以认为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具有合法性.但是机关是否有权直接以撤案的方式处置刑事诉讼案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前段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等”.这一规定表明,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和解,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中段又规定:“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确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使该刑事和解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其次,从理念层面来看,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直接的处置权,是为了防范侦查阶段刑事诉讼和解的风险.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发掘只是初步的,可能还需要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理等阶段来进一步发现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刑事诉讼法在赋予侦查机关刑事和解案件直接处置权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

最后,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和解程序中的地位得以突出,体现了立法者利用检察机关实现对刑事和解案件检察监督的意图.如果允许侦查机关直接处置刑事和解案件,那么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在刑事和解中无法实现,侦查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某些非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可能无法得到制约,如当事人非法私了,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并以行贿等方式请求侦查机关撤案.

总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问题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应受到检察监督,以确保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是合法的、自愿的,而不宜由侦查机关直接处置刑事和解案件.

【参考文献】

[1]李晓娟.刑事和解制度在工作中的运用.教育,2007.6.27.

[2]宋英辉,袁金彪.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94.

[3]郦毓贝.限制侦查阶段轻伤害刑事和解.中国检察官,200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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