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认知基础

摘 要 :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模拟法律实务教学的合理性可以从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等多个领域得到诠释.而情境化认知理论、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和人本主义认知理论共同构成了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学习论基础.

关 键 词 :模拟法律事务 情境化认知 理论基础

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设置或虚拟出一定的法律实践场景,通过学生的实际参与和过程体验,在形象展现法律程序、制度和相关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的创新,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可以从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等多个领域得到诠释.而以下三种理论共同构成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认知论基石.

一、建构主义与情境化认知理论

建构主义起源于皮亚杰对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知识论的不满.建构主义是当代心理学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近20年来在全世界流行开来,并且对我国的教育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认识是一种适应性活动.这就是说,我们要把知识看作是一种概念和行动纲要.但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对建构主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皮亚杰认为,“作为认知主体的人,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建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离开了主体能动性的建构活动,就不可能使自己的认识得到发展.维果斯基则特别强调社会交往在人的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并认为人的心理过程结构,最初必须在人的外部活动中形成,然后才有可能转移并内化为内部心理过程的结构.布鲁纳的认知理论特别关注知识的结构、学习者的内部动机、多种认知表征方式、探索与发现未知、直觉思维、从多重观点中建构知识和价值等.”但他们都承认,建构过程中会出现知识的同化和顺应,同化是指把新的知识纳入到主体已有的认知结构中,只有借助于同化过程,新知识对主体来说才获得真正的意义.当主体的认知结构无法“容纳”和“解释”新知识时,主体就必须对已有的认知结构进行变革,使之与新知识相适应,这称之为顺应.通过同化与顺应,主体的认知结构不断重构与发展.所以学习不是简单的信息积累,更重要的是新旧知识的经验与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知识结构的重组.


整体而言,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主要包含“什么是学习”以及“如何进行学习”两个方面.建构主义一方面主张知识不能通过简单的传授和灌输获得,而只能由学习者在特定的情境中,借助教师与学习伙伴的帮助,并且利用必要的工具和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因此,建构主义学习观强调“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在学习中的重要作用.所谓“意义建构”是利用已有的认知图式赋予新知以意义,是学习的终极目标;而“情境”是指学习要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进行,学习情境的设计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协作”指的是学习方式,它要求在学习资料的搜集分析、假设的提出与检验、学习成果的评价等过程中进行合作,以使相互启发;“对话”指的是通过对话、讨论等完成学习任务.建构主义另一方面又强调学习中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即学生要积极收集相关材料,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和验证,用探索法、发现法和寻找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与已经知道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去建构知识的意义.

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观念与方法很大程度上以建构主义认知理论中的情境化学习为灵感之源.现实中不存在离开实际生活而在头脑中抽象存在的虚无的、孤立的法律事实和理论,法律学习也不能离开生活而存在.应用型法学教育也应该是情境性的,因为脱离情境性的法律理论传授往往是形式化、抽象化、简单化、记忆表征单一化的学习,这种学习产生的结果往往只能应付司法资格考试,而不能迁移到复杂的真实情境中去,这也是许多法学本专科的毕业生工作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适应工作环境以及公检法机关不喜欢招录应届毕业生的原因所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正是着力创设出最接近真实的虚拟情境,因为,与情境分离的学习是一种无意义的经历,情境化学习本质上就是在日常生活的真实活动中创造意义的过程,而学习不能与行动相分离,它是发生于由人物、行动和情境构成的复杂的社会脉络中.所以,当学生沉浸在一个审判或类似的问题情境中,并且在情境中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及其应用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时,有效的学习才能发生.事实上,从建构主义的视角看,法律知识本质上也是情境化的,法律知识就是在实践情境中通过活动而产生的一种心理表征或共识,是实践共同体协商建构的产物.法律知识的学习仍是应用型本专科法学教育的重心.这里的法律知识主要指的是蕴涵于法律实践之中的实践情境知识.法律学习是“整体的、不可分的社会实践,是现实世界创造性社会实践活动中完整的一部分”.实践情境知识以法律实践情境为依托,但并不是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情境本身.情境化学习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首先,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应尽可能创设出与现实情境相类似的情境,并以解决学生在模拟情境中遇到的问题为目标,学习内容要选择“真实任务”.其次,教学过程应与法律实践过程基本一致,让学生从现有情境中寻找问题与工具.最后,判断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是否达到目的的标准是,学生是否能用真实的方式去使用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境和任务的需要来处理信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就是要让学习者通过对正在进行的法律实践的参与,学会如何在该模拟情境中做出合理有效的行动,并在行动中不断进行反思,改进自己的知识和实践.当然,建构主义对模拟法律事务的意义体现在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师生角色的定位及其作用、学习环境和教学原则等诸多方面,并不仅仅局限于情境化学习的理念.

二、行为主义认知理论

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在20世纪早期由华生创立.它主要解释学习是在既有行为之上学习新行为的历程,是关于由“行”而学到习惯性行为的看法.其核心观点是,(1)学习是刺激与反应的联结,有怎样的刺激就有怎样的反应;(2)学习过程是一种渐进的“尝试与错误”直至最后成功的过程.学习进程的步子要小,认识事物要由部分到整体;(3)强化是学习成功的关键.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强调学习就是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建立联结的过程,因此也常被称为“刺激——反应”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巴普洛夫、桑代克、斯金纳等.桑代克提出了三条主要的学习定律:一是准备律,即当被指导的个体对象已经准备好被指导的时候,给予适切的指导会使个体产生满足感,反之,则产生干扰;二是练习律,即增加个体对刺激之反应,会增加个体对刺激与反应的联结,因此反应的行为其增强的程度是视联结产生的次数、深度、与持续性而定;三是效果律,即伴随着反应行为的满足感对于习惯的联结是非常的重要的,反之,伴随着反应行为的不适感则会削弱习惯之间的联结.行为主义理论旨在克服传统教学的种种弊端,比如学生在学习中受到的刺激或所得到的控制不能使学生产生愉快,甚至令学生反感;学生在学习中受到的强化次数太少且强化的时机不适宜等等. 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对于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论证了教学思路转变的正当性.传统教育理论未把心理学学习理论作为教育技术的基础.而行为主义理论则扩展到重视对学生行为的研究,从重视“教”转为重视“学”.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同样需要这样的转变,即由教师单向的灌输和信息刺激,到以学生为主体的双向互动,更加注重学生的学习行为.二是为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如何认识和运用多媒体等教辅设备提供了新的进路.按照行为主义认知理论,“教学媒体设备的作用不仅要呈现教材,而且必须与学生的行为联系起来”.媒体设备等教辅设备及材料只有发挥上述作用,才能强化学习,从而保证学习的成功.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可以适当运用多媒体设备,但这些教学媒体只是起到帮助构建模拟情境,促进“学”的作用.三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可以借鉴行为主义理论中的某些观点,确立每种具体模拟教学方式的行为目标和评价标准,教师借此了解学生完成预定任务的情况,模拟教学进程设计的合理性,并及时做出调整.

三、人本主义认知理论

与行为主义和建构主义认知理论不同,人本主义认知理论着重从验证性研究中得到原则后再形成推论,也就是主要根据经验原则提出观点与建议.而且,人本主义认知理论不限于对片面行为的解释,而是扩大至对学习者成长历程的解释.人本主义认知理论主要代表观点有马斯洛和罗杰斯等人的“情意教学过程论”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论”.而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观点是,(1)强调人的价值,重视人的意识所具有的主观性、选择能力和意愿;(2)学习是人的自我实现,是丰满人性的形成;(3)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体,必须受到尊重,任何正常的学习者都能自己教育自己;(4)人际关系是有效学习的重要条件,它在学与教的活动中创造了“接受”的气氛.20世纪中期,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开始起步.马斯洛较早将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应用于认知理论研究.马斯洛主张,“一般知识学习强调外在知识的灌输,忽视内在价值的实现,外在知识学习存在着内外双方矛盾对抗、力量抵消的消极问题,而内在知识价值培养是帮助人顺其自然,给予人无条件的积极关注,允许人从基本需要的满足中,从高峰体验中获取知识的、前进的和内在的动力,体现知识在塑造人格方面的价值和力量”.罗杰斯又做了进一步发展.他提出,“人的学习以自主学习的潜能的发挥为基础,以学会自由和自我实现为目的,以自主选择的自认为有意义的知识经验为内容,以“自我-主动学”为特征.这种学习过程不仅包括认知过程,还包括情意过程,并涉及学习者个性的发展,其影响非常广泛,包括学习者的态度、认知、情感、意志、行为和个性等方面.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重视塑造学习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对当代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也贯彻着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中的若干理念.表现在:首先,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强调尊重和张扬学生的个性,实现个体化教学.每个学生的经历、知识储备和性格都带有一定的特异性,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有300名学生就会有300种不同的兴趣和爱好”.模拟法律事务教学过程中,模拟情境的设置、学习任务和角色的分配、评价标准的设计都应该体现对“个性不同”的关注,尽可能贯彻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使每一个学生成为完整、全面发展的法律人.其次,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为此,指导模拟法律事务的教师应了解学生的内在动机和需求,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事实证明,“只有全身心投入的学习,才会对学生发生深刻的影响”,“涉及学习者整个人(包括情感的理智)的自我发起的学习,是最持久、最深刻的”,“当学生负责地参与学习过程时,就会促进学习”.最后,模拟法律事务教学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着力营造科学、和谐的师生关系.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引导者、合作者、帮助者、鼓励者和倾听者”,是学生成才的鼓励者.在模拟法律事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善于倾听学生的意见,引导学生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宽松、愉悦的实验氛围,达致理想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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