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变迁

摘 要 《婚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调解夫妻双方婚姻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过若干重大修订,其中最高法院颁布的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尤为重要.通过分析《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可以清晰地梳理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变迁.本文以新近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重点,着重分析了该司法解释的特点及其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关 键 词 婚姻法 司法解释 民事法律

作者简介:孔祥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98-01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在我国,《婚姻法》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调解夫妻双方婚姻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至今已经50余年,其间经历过若干次重要的调整和修订.在这些调整和修订过程中,最高法院先后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尤为重要.这三个司法解释提高了《婚姻法》法律条款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内容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这三个司法解释对于提高《婚姻法》的法律效力和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订案,新《婚姻法》随即颁布实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婚姻法》中没有加以明确规定或明确定性的问题,例如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问题、探视权中止的主体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撤销问题等等,急需要在审判程序上加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于同年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司法实践中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的颁布极大地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地解决了婚姻民事纠纷问题.

2003年,全国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步增多,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公积金购房、共同财产收益纠纷等问题,最高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集中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根据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2].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集中对近年来婚姻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和解释,其中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应该说,最高法院先后出台的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都是根据《婚姻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制定的,对于提高《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婚姻程序瑕疵诉讼行为归结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请法院宣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律规定,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和实物要件,二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视为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而对于仅仅满足程序瑕疵的申诉,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三)对于这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将由于程序瑕疵导致的婚姻登记行为统一归纳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即由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做出行政裁决,这样一来便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2.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划分标准.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划分无疑是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等等.这些规定集中解决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划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这些新规定明确体现了《民法》中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原则,对于夫妻双方的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3.明确提出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鉴定一直是夫妻关系的敏感话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以子女非亲生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案例,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措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对于这类行为法院可以直接做出判决,这项规定对于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责任意识和维护婚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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