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的主义法律思想述略

【摘 要 】民国初年,李大钊从自己深厚的法学知识积累出发,大力宣传平等自由观念,积极投身宪政建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主义法律思想.他对以孔子学说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猛烈批判,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宪政主张,强调宪法的作用与尊严,希望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初步认识.所有这些思想观念都表现出卓越的超前意识.

【关 键 词 】李大钊,主义,法律思想,法制观

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李大钊为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以政治家的身份研究法律,对中国现代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深化、宪政制度的创设和变革、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20世纪初中国法律启蒙思想家中的重要一员.

一、李大钊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李大钊早期的法律思想属于主义的范畴,这和他早年的学习经历息息相关,又与辛亥革命后共和意识深入人心、人民反专制复辟的斗争紧密相连.

一方面,清末新政施行以来,法制改革就成为知识分子高度关注的紧要问题.少年时代的李大钊面对清季亡国灭种的危险,“感于国势之危迫,急思深研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1],于1907年考入北洋政法专门学校,初步学习和掌握了资产阶级主义法理学说.1913年,他又东渡日本,在早稻田大学系统学习政法诸学.前后八年的学习经历,使他积累了丰富的主义法律知识,能够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观察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为日后以法律为武器开展反封建斗争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民国初创,政局混乱,武人专权.在这种政治环境下,李大钊怀着对国家民族的深沉忧患意识,高度关注现实的法制建设,着力从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做出深刻的理性思考,希望在中国建立起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使中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此,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制改革观点,反对袁世凯的个人和复辟帝制,矛头直指封建专制主义,初步形成了主义法制思想.

二、李大钊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在李大钊自幼萌发的爱国主义情感和初步形成的主义法制观中,充满着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深恶痛绝.他的主义法律思想内容丰富,见解独特,许多思想火花对当时的社会变革具有启迪作用.

第一,反对封建专制,提倡平等自由.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却未能在思想文化领域尽扫封建糟粕.民国建立以后,袁世凯又在社会上掀起了尊孔复古的逆流,为复辟帝制大造舆论.李大钊指出孔子乃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尊孔就是为了保护君主专制体制.“余之掊击孔子,非掊击孔子之本身,乃掊击孔子为历代君主所雕塑之偶像的权威也,非掊击孔子,乃掊击专制政治之灵魂也.”[2]

李大钊认为,孔学所代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恰恰是造成中国沉沦与落后的根源.他深刻揭示封建法律思想的社会根源和阶级本质,指出孔学是适应中国两千余年封建农业经济的产物,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宗法制度的表层构造.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专制主义制度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退出历史舞台必将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这种将法律制度同经济现象、社会结构等结合考察的科学方法,使李大钊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

李大钊把自由、平等、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实现看成是法治社会赖以建立的前提.“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3]他认为,国民的自由是现代政治建立的基础,国家与人民之间应当充分疏通,国民能够顺畅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也正是民治主义的宗旨.“语其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得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4]

李大钊特别看重思想自由,对思想自由的条件、意义及限制思想自由的后果做了全面论述,一再强调应将思想自由写入宪法,用国家的根本法加以保护.他坚决反对北洋政府在天坛宪法草案中将孔学定为国民修身大本的做法,专门撰写《孔子与宪法》一文,严正指出“专制不能见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常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此专制复活之先声也.”[5]他强调在宪法中应明文规定教育及信仰自由,禁止出版检查制度,除非犯有和泄密罪,否则一律不受法律限制.

第二,实施宪政制度,建立法治社会.

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政体,拉开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序幕.但是,北洋军阀政府不顾人民愿望,企图制定一部扩大总统权力、实行统治的宪法.为此,李大钊在《宪法公言》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了对于立宪行宪的思想主张,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一个“以议会为神脑,以法律为血气”的共和国.他指出,任何政治势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对毫无法制观念的民众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使之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处世信条,崇信法律,遵纪守法.

李大钊认为国家和法律密不可分,国赖法而存,离法则危.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必须制定限制总统权力、反映民意的宪法.他强调立法权属于宪法会议,总统不能干预制宪,总统的权力乃宪法所赋予,其活动应在宪法范围之内.而宪法只有充分反映国民公意,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才能得以实施,法治社会才能实现.“以宪法为物之势力,不在宪法自身,而在人民之心理.”[6]他还把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比着“民彝”,主张“通民彝于国法”,疏通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


第三,法有阶级特征,立法需合国情.

当时,在论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时,人们一般都认为法律代表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利益.李大钊则敏锐地认识到政治对法律有制约关系,政治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愿,它隐然操控法律并体现在法律当中,而一般民众的政治诉求则对法律不具有约束力.

他还指出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应该依据具体的国情而不能盲目照搬,法律在不断发展,并非一成不变.法律的制定要因时因地制宜,对西方的法律制度必须慎重吸收.他强调:“代议政治虽今犹在试验之中,其良其否,难以确知,其存其易,亦未可测.”[7]国人要立足国情,发扬精神,去探索和建设符合时代精神与中国国情的政治法律体制.

三、结语

民国初年是一个新知与旧影并存的时代,这时的李大钊还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虚伪,推崇英国的《大宪章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甚至认为《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以主义的法律观清算封建主义的法律思想,又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有所怀疑和突破,这反映出他的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他的主义法律思想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远见卓识超过了与他同时代的任何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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