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

[摘 要]建筑法与刑法本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通过两法的比较,协调及完善来强化建筑法和刑法在控制建筑领域犯罪的进路,从而预防建筑领域犯罪问题.

[关 键 词]建筑法;刑法;比较;协调;完善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建筑业也不例外.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建筑业的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甚至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主要表现在,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不合格,发包方违背相关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压级压价、甚至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转包、无证或越权经营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还引发一些权钱、权色交易等不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豆腐渣工程不绝,安全责任事故频发,这些严重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建筑法与刑法作为建筑业顺利运行的两大护法.

一、建筑法与刑法的区别

(一)概念与调整范围

建筑法,狭义的概念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范围是建筑活动,具体说来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建设部的部令、各地的地方法规等.①刑法是指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种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因此刑法又叫“犯罪法”或“刑罚法”.广义上的刑法又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立法目的和任务

《建筑法》的第1条明确地阐述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关于建筑法的立法任务,并未以任何法条的形式直接呈现出来.但经过反复推敲,笔者认为可以概括如下,建筑法制定的任务是促进建筑业市场有序、和谐运行,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刑法》第1条也介绍了立法目的,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显而易见,刑法更注重于惩罚犯罪.把惩罚犯罪放在整个刑法条文的最前面,对惩罚犯罪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刑法的惩罚性功能.《刑法》第2条明确了其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和预防犯罪.因为各种犯罪都是损害法益的行为,运用各种刑罚与各种犯罪作斗争,正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且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

(三)调整与保护利益

建筑法调整的只是建筑活动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不仅是针对建筑法,甚至是针对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法.刑法所保护与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凡是其他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最终都有可能需要刑法的保护和调整.

二、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

在立法背景上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对1979年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正,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修改的原因与当时的背景密切相关.无独有偶,建筑法也是在1997年制定的,与新修订的刑法是同一年.

具体到刑法领域,一些旧罪名的设置已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不法行为还未入罪.而具体到建筑法领域,我们会发现在当时,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打破后,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造成某些混乱现象,如违法招标、无证承包、收受贿赂、工程事故等.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因此,可以说,建筑法与刑法在立法背景上有不可忽视,不可分割的协调之处,它们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立法价值取向上

建筑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建筑业目前普遍存在的暗中进行权钱交易直接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它不仅扰乱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建筑市场,也根本上破坏了我国尚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部分.而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则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保护法益是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实现的,人权则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包括刑事立法权和形式司法权.可以说,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两法有协调之处.

在行为处罚规定上

建筑法与刑法在行为处罚规定上的协调体现为两法的交叉关系.首先,这种交叉源自违法性的交叉.在认定建筑犯罪时,要分别考虑建筑违法行为和刑事法行为,重点是要考虑到二者的重合与交叉部分.其次,这种交叉关系还表现为法律责任的交叉,即建筑法违法行为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如《建筑法》第7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建筑法及相关部门与刑事法律规范内容上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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