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摘 要: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建立于19世纪末,是指无需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即可处罚的一种犯罪归责原则.它作为“无犯意即无犯罪”格言的例外.它的产生有它独特的历史背景.本文立足于研究现状及国内外的立法现状,主要从英美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争议、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四个方面来对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严格责任;价值;具体构思;适用

引言: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无需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即可处罚的一种犯罪归责原则.这一归罪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同时这一理论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含价值,因而被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广泛的运用着.它是刑法极端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严格责任制度充分的发挥了它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所独特的优势.在实体方面上,充分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机能作用.而在程序方面上,则是节省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然而,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归责原则的核心.显然,严格责任制度与这一制度有一定的冲突.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遇到了新的挑战.而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新的视角.为此,关于严格责任制度成为了学界一个新的课题,关于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如何适用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为此,研究关于严格责任的一些理论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要想真正探究出严格责任制度的真正内涵,我们还需要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做相关的理解.

1.严格责任的历史演进

一提到严格责任制度,大家所联想到最多的便是认为其是民法中的一种归责原则.确实,严格责任制度并非一开始就是刑法学的法律概念.它是在近代工业革命以来被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以判例的方式逐步确立起来的.严格责任虽说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但其产生有必然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严格责任制度作为一项融合在刑事法中的具体制度,是十九世纪西方工业革命加速发展推动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改革的结果.在当时,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展开,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等领域的高度犯罪威胁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生活,并最终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在这些领域中,用原本的行政手段和民事方法难以调整某些违法行为.为此,严格责任这一制度作为刑事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2.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严格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广泛的运用着.这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中,严格责任制度只适用于公共妨害罪、刑事、亵渎性、蔑视法庭罪和伤害公共风化罪这五种犯罪类型.其次,关于严格责任制度中辩护理由.辩护理由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辩护理由.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分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制度和相对的严格责任制度,然而由于绝对的严格责任对主观上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被告人都施以同样刑罚,这样便会有失公正.因此,现在一些法定的犯罪中,专门规定了可以用来辩护的理由,一旦起诉方证实被告实施了被控罪名的犯罪行为,被告方就可以用这些理由来进行辩护,这样一来,就使不公正的程度有所减轻.另一类是善意辩护理由.善意辩护是指在控方以严格责任起诉某一犯罪时,允许被告以合理而诚实的理由证明他没有主观过错,若他能说服陪审团或法官,则免罪.其实善意辩护是把前面提到的“无过失”等法定辩护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更广泛地加以运用,是法定辩护理由的补充.

二、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争议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争论的比较激烈.持肯定论者认为“在当今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害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不论从提高工商企业者的责任感、注意义务等角度来说,还是从保证社会的角度来看,设立严格责任都是很有必要的”.①而持否定论者则认为“在严格责任所适用的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里,犯意的存在是被要求的,也就是说,它们是被界定在有过错基础上的,如果被告证明不存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意,仍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肯定者

英国学者威廉姆斯认为“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存在”.②其实我国刑法中也存在严格责任的影子.例如,有学者指出,“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看,是否定严格责任的,但从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实际上存在着追究严格责任的情况”;③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其实已经存在严格责任,有的甚至是绝对的严格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另外还有学者以刑法对某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规定不明为由指出我国刑法有近20个‘罪过形式存疑条款’规定了严格责任”.

(二)否定者

持否定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原则上排斥严格责任”;“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失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予否定”;更有学者指出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严格责任明显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并不存在.

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上文中我们已对何谓严格责任做了一定阐述,从而得出严格责任是融实体的推定犯意与程序的举证责任倒置于一体的归责原则.同时这一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的刑法中的主客观归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归罪原则的补充.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适用于严格责任.

三、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必要性

(一)严格责任的价值

1.严格责任制度的实体价值严格责任制度体现了实体的公正价值.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人们倡导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从而会涉及到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一些列领域中便会出现高度威胁犯罪行为,而这一系列的行为威胁到人类,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导致原本的民事和行政手段都显得力不从心的时候,便动用了法律的刑事制度,因而需要采用“严格”的态度,用“严格责任”修正“意思责任”,用“社会公正论”限制“个人自由论”.众所周知,功利主义哲学思想贯穿于整个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理念之中,它主张对任何事物或行为进行是非判断时均以功利作为衡量标准.而严格责任的产生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从而使其免受犯罪侵害及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正与功利主义哲学的追求相契合.而公平与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所在,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适用在相关利害方之间建立尽可能公正的平衡关系.恰恰严格责任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平衡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例如当本来可以避免的危害在实际上产生了而实施者又逃避了应有的惩罚时,这时严格责任的介入 使得这一纠纷得以解决.这正是严格责任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2.严格责任制度的程序价值

严格责任制度的程序价值主要体现在预防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我们从严格责任这一制度产生背景中我们可以知道,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是有限制的,一般适用的是社会公害领域里,而这类犯罪共同的特点: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行为违反了保护公共安全的法律,发生危害的概率较高,发生犯罪后将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此外,这类犯罪在具体行为中违法与合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界限模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心理动机较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类罪行更为复杂的.若从司法操作来看,要去认定被告人对某个事实的存在是否“明知”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对公诉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就在于人的主观心态是抽象且易变的,除当事人本身外很难有正确认识.而实行“起诉方证明了某种行为、状态或者结果的存在就等于证明了主观恶意,也就完成了其证明任务”这一制度对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这样一来不仅不会浪费司法资源,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严格责任本身具有独特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应确立严格责任.

(二)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

首先,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和谐社会的内涵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严格责任作为刑法领域中的一项归罪原则,而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迅猛发展,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工业水平的提高使得工业生产在极大丰富社会财富给社会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重大事故.如2003年的“非典”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这非常时期,若按照传统的“罪过责任”来追究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的环境犯罪时往往会陷入困境且易使责任主体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严格责任通过程序上设置了的举证责任倒置实体上科以行为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等内容有效的遏制和预防了环境事故类犯罪.因此,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一和谐社会目标来看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虽说罪刑法定原则是确定性的,同时这个确定性也是相对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法律的稳定性表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法规难免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这样以来在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中,如持有型犯罪,环境类犯罪等等,出于对这些犯罪本身的特点、刑事政策等各方面的考虑,在刑法中很难做明确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制度便会纵容此类罪行.然而此类犯罪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为此社会为了预防和控制这类犯罪,又不得不对其施以刑罚处罚,而严格责任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圆满的答案.


四、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严格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广泛的适用,并发挥出了它独特的功能.前面我们已肯定了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价值,而且论证了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下面将进一步阐述我国刑法中该如何引进严格责任制度,以确立严格责任的合理、最终的归宿.

(一)确立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般地说,制定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是由成文法或有关条例等直接规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有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有关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有关公共道德方面的犯罪;有关公共秩序方面的犯罪.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严格责任范围的界定对于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参照英美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划分并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可以将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界定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中涉及到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犯罪规定.例如《刑法》中第236条第2款对不满14周岁的的规定.第364条第4款关于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规定.而这些刑法条文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对年龄的“明知”作为前提条件,因此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却运用着严格责任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中可以看出.

第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我们知道许多危害环境行为中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识,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主观过失极为困难,而根据常理,行为人又往往存有过错,此时若对该罪实行严格责任,将这种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则既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

(二)我国刑事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具体构思首先,笔者认为可以在刑法总则之后加上一条,“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适用刑法总则中严格责任一节的有关规定.”④同时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章专门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严格责任的含义,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关的辩护理由等等之类的.再则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相关的罪名进行规定,明确指出哪些罪名是可以适用严格责任的,对于可以适用的罪名规定相对较低的刑罚和较宽泛的刑罚幅度,使法官在内心确信基础上,自由裁量刑罚,以平衡严格责任的“严厉性”.

其次,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后规定应当存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由控诉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而我们所说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将这一责任完全转嫁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而是令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这一系列客观事实仍然由控诉机关证明.

总之,从总体上改进我国的刑法,同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而以实现严格责任与我国刑事法律的融合,最终最大限度地发挥严格责任在刑法领域的作用.

注释:

①转引自刘霜、任彦君:《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借鉴》,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第23页.

②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③张文等著:《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92页.

④付霞:《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38页,中国期刊网.

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杨春洗主编.香港刑法与罪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3]张文.刑事责任要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吴峻.英美刑法规则与判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5]李文燕,邓子滨.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J].中国法学,1999(10).

[6]颜娟.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问题的思考[J].甘肃农业,2006(5).

[7]武小凤.对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立法现状及未来的比较分析[J].法学家,2005(3).

[8]王青,高凌.对我国刑事法严格责任的解读[J].吉林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8(23).

[9]刘明.论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D].2009年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10]孙广智.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D].2007年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11]叶琦.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D].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12]林安民.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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