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的影响

【摘 要】本文阐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意义及证据属性,探讨了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指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诱因,找准“感化点”.对于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未成年;刑事案件;调查报告;量刑制约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概述

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我国少年司法较之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做出科学、全面评估,形成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制度.

近年来,在对《北京规则》的遵守,对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通过理论与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刑罚裁量中考量的非法律因素,已经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第268条也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视情况可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此规定明确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适用整个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我国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社会调查员有别于证人,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1]第二种观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2]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相关性,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3]

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被调查的内容与犯罪构成无必然联系,因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相关性,即不能成为未成年案件定罪的根据.理论界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品格证据曾产生过争论,我们认为,即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属性,并不影响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的品格与可信度、可塑性的证明,且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重要依据.在犯罪事实认定阶段,品格证据与犯罪事实不具有相关性,因此,在英美法国家,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一般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

当然,根据证据理论的八种分类,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归于任何一种证据分类都不免有些牵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中所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详细信息都与犯罪事实无关.虽然,我国尚未实行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独立量刑程序,但是,我们应该把证据的概念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视野,即刑事诉讼证据不仅要包括定罪证据,而且应该包括量刑证据.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对其定罪量刑程序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法官获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能够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程序面向的是犯罪人的“未来”,是一种“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改造、矫治被告人而进行的活动.[4]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审判程序以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都对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官司量刑自由裁量权产生影响:

1.“两步式”庭审模式

我国对未成年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实行“寓教于审”的司法目的.随着我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近年来,随着媒体网络的飞速发展,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率越来越高,往往能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为防止法官在定罪阶段因被告人的前科、品行、社会舆论等形成预断或偏见,为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准确定罪、公正量刑,各地少年法庭已经形成了一种“先确信有罪、后教育并量刑”的“两步式”庭审模式.在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阶段被追诉人一般都会做有罪供述,无罪辩护案件极少.由此可知,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围绕量刑展开.

2.独立的量刑程序与量刑辩护

虽然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尚未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少年法中由于大量有罪答辩的存在,形成了事实上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少年司法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量刑而非定罪,而要实现合理量刑,实现寓教于审的目地,法官就必须获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而社会调查报告则是法官获取充分量刑信息的基础,“在少年审判过程中,先由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然后控、辩双方围绕着量刑的事实、情节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5]在少年司法中,一旦实现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在定罪程序完成后进行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有机会专门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使各种量刑信息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这样既有效规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裁权,又增强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其犯罪诱因往往与其生活经历,成长环境,智力因素等相关.没有人天生就是犯罪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人生阅历尚浅,容易误入歧途,也正因为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比成年犯罪人强,再社会化的可能性更高.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能详细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教育、家庭及犯罪诱因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有效找准“感化点”.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等自身固有特点,既容易一念之差走入歧途,也容易被感化回归正途.法官量刑时应该充分考量犯罪事实与量刑信息,既不能忽视未成 ;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能以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侧重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开脱.

四、结语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模式下,应当健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充分的量刑信息.以达到寻找犯罪诱因,找准“感化点”,实现“寓教于审”的司法目的,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沈利,陈亚鸣.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与司法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2.

[2]郭欣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审查起诉中的运用[J].人民检察,2007.11.

[3]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

[4]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0.1.

[5]杨飞雪,孙宁华.量刑答辩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的几点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作者简介】

欧阳玲,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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