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法学方法的比较与反思

[摘 要]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方法主要的区别在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不同,但二者都是对同一个问题――比如道德而言,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功能性的安排,并借助奖惩机制来检验人的行为,并符合成本效益考量,二者运用的概念和理论等都是一种工具,都是一种功能性安排,都是服务于人类两大目标――“生存”和“繁衍”,都是为了人类生活和发展以及“人的福祉”而服务.

[关 键 词]经济分析;法学分析;成本效益;公平正义

一、经济分析方法的特征①

(一)反对“假想的稻草人”

现实中,我们经常树立“稻草人”形象,我们在“理性无知”下凭空出拳来针对“假想的敌人”.这可以看出我们为自己创造困境和难题,我们不能理性地去看待问题.在此之下,我们对问题的思考应当找出一个参考坐标,通常也就是找个分析问题的基准点即A――A’基准点分析法或者借助于“贴标签”的方法,这样我们可以找到比较客观的依据而不是“假想的稻草人”.“贴标签”可以降低我们的思维成本,是一种功能性的安排,其也许有不足的地方,比如“标签”也不一定准确和精确,但确实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参考坐标,是优于“假想的稻草人”.我们可以在重复交往和互动中“多回合赛局”中来验证和改进“标签”不精确的地方.

(二)反对“义和团倾向”

所谓的“义和团倾向”就是持自以为是的观点和主见并以强硬的态度来盲目的反对外来、新观点的行为,也就是有“盲目排外的情怀”.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可能都会有这种“义和团倾向”,往往对法学怀有更高的“尊敬和信仰”,认为法律是神圣和高贵的,对于其他观点是排外的,是一个“法律帝国主义”的法学“信徒”和“传教士”,后来才发现是多么的“无知”和“保守”.经济分析却给了我们另一个视角来看待生活、现实,尤其是看待和分析“法律”,让我们怀有一个宽容和理解的情怀去认识自己和现实.反对“义和团倾向”的真正理念在于我们换一种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改变一种视野,并以宽容和互相吸收各方面知识来提高智识上增进.

(三)拿证据来说话

“拿证据来说话”展现了经济学根本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即每项研究和理论都是基于扎实的实证材料和客观真实并尽最大可能的价值祛除.这也可见为什么经济学强劲的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并以“经济帝国主义”自居,在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基础上来探讨行为理论、成本收益、财富极大等经济学中重要的理论,并给出世人可靠和扎实的论证和解释.“拿证据来说话”,最大可能以客观实证材料和现实真实故事等论证自己的观点,没有价值判断和“口号式”呐喊,给人一种可信的解释力和说服力.

二、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反思②

独特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经济学给了我们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把法学领域进行填充,知道法律背后的诸多基因――法律背后是一种均衡的综合体,包括以人的理性自利为立足点的行为理论探讨法律主体的行为,以成本效益来考量个体行为包括守法和违法并来反思公共政策的取舍问题,以社会资源为基准点来考量司法判决及对公平正义的分配问题.同时,我们不仅在法律分析上经济学有用武之地,而在我们生活中和以后的发展中,经济学则更有潜在的价值和作用,其有独特的分析功能,“经济分析如同一把”.

祛除价值判断和道德诉求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知道法律价值(公平正义等)的背后的基因(社会资源分配及对成本效益考量等)以及如何以经济学的逻辑祛除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经过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本身并无价值,其价值(公平、正义、、人权等)只不过是人们尤其是法学家们的一种道德诉求,往往以个人主观的偏好、意愿、情感去赋予法律的各种价值判断,并没有任何共识性的客观标准.同时,这些法律价值是永远无法完美实现的,只不过是一种期待.然而,从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来思考,法律并不是法学家们的幻想,而是来源于社会中实际生活的需要,是一种功能性的工具,并在成本和效益之间进行考量,作出理性判断来最大可能地降低人们的交易成本,以期获得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对于法律价值的实现而言,法律价值实现的背后则是有相关条件支撑的,尤其是以社会资源为后盾的.因此,应以经济学的逻辑祛除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诉求.

三、经济学分析和法学分析的对话和联姻

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方法主要是研究的出发点和方法不同而已,但二者都是对同一个问题――比如道德而言,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功能性的安排,并借助奖惩机制来检验人的行为,并符合成本效益考量,二者运用的概念和理论等都是一种工具,都是一种功能性安排,都是服务于人类两大目标――“生存”和“繁衍”,都是为了人类生活和发展以及“人的福祉”.


总之,经济学分析和法学分析二者的基本目标和相关理论在功能和社会效果上都是相通的.

[注释]

①熊秉元教授于2011年5月和2012年10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其授课内容和代表作《漫步法律》、《我是体育老师》、《法律经济学开讲》及博文等对本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②熊秉元教授的代表作《法律经济学开讲》对本部分内容具有重要启示.

[作者简介]张磊(1987―),男,山西太谷人,研究方向:刑法学;王怀财(1986―),男,山东临沂人,吉林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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