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法律化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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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50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 键 词: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法律化,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厘定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可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可是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和道德之社会作用日趋衰微的双重现实,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公民道德建设不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应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律化的道德是在反映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调控对象是不分职业、地位、阶层等特殊性的所有公民,法律化的道德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的行为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这也进而导致道德生活不甚理想.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含对社会倡导的、现阶段所容纳的道德行为和社会所反对的不道德行为的分层次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措施和机关.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三、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自身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支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2]不具有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反之,法律化的公民道德并不会丧失精神.从社会作用上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

另外,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其中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对于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这些公民道德,都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同样,法律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它实际上可被视为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有些法律规范不一定牵涉到的内容,但就大多数法律规范而言,都可视之为“底线”.因此,公民道德和法律的这种普适性和规范的共通性使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可能性.

四、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最终是需要人们把法律的强制性他律转化为自律.“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4].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应该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化的选择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制度体系,与社会的法制系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准社会法制规范’或道德法典”[5],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愿、自觉的选择,它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超越,更多地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超越追求,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多涉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不仅大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而且社会公德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每个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应当遵守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涉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可被法律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像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毕 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其维持最终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此,法律的介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但无法规范人的情感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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