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端正了学校的办学思想,规范了教学秩序,有效地促进了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 综合素质评价
一、历史背景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在1989年由部分省市试行.1993年全国各省均实行了省级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会考制度的建立,端正了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规范了普通高中教学秩序.有效地抑制了学生大面积偏科现象.2002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首次提出了在基础教育各学段实行综合素质评价.2006年,教育部开始研制《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各地广泛征求了意见.2008年,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中,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了明确定位,并初步明确了与高校招生录取的联系.
二、分析目前现状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多数省份处于实验阶段: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学业水平考试相关信息列表
三、借鉴国外经验
各国和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对比表
四、构想基本思路
表中看出:学业水平考试的定位不统一;考试结果在高校招生录取的作用不十分明确;科目设置不统一;命题缺乏统一标准;组织方式不统一;诚信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就此现状,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想以下改革思路.
(一)学业水平考试
(1)确立“国家考试”的地位.由教育部统一研制学业质量标准,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明确功能作用.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应是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监测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3)实行全科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应该涵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以保证学生素质结构的基本合理;(4)实行考试组织的“四统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教育部的委托,根据统一的学业质量标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报告成绩,以提高学业水平考试的公信力;(5)建立各省高中学业水平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6)建立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考试间的合理联系.使学业水平考试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综合素质评价
(1)坚持综合素质评价的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立足于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肯定和鼓励学生的进步;(2)综合素质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成长记录为载体,通过学生自己收集和保存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和个性特色的重要实证性材料,反映学生各方面的表现;(3)建立合理规范、操作简便的评价程序,采取以学生自评、互评为主的多元评价方式,注重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公开性;(4)建立诚信机制,保障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