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地方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

近日,有媒体报道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标准,即《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这一标准的某些指标甚至不如自来水标准,另外瓶装水本身也有国家标准,即《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农夫山泉具体的品质如何姑且不论,为什么在一类食品中,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呢?

在食品行业,除了大家熟知的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当一种新的食品出现时,是还没有国家标准的,这时候企业就会制定企业标准,当行业不断发展,就可能出现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到了一定阶段,就会修订国家标准.

当然,是否需要制定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跟这种产品的特点、行业分布都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种标准,只要企业采用它,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企业必须采用一种标准,不能“无标”生产,相关的标准也必须去监管部门备案.

在一种食品还没有国标时,采用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当然是允许的.但地方标准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应该“跨界”销售,比如江苏的东西卖到北京去,那么北京的监管部门是按照北京的地方标准(或者国标)来进行检测和监管的,如果北京的标准更高,这种产品就可能判为不合格,但企业也会觉得“冤枉”,因为它在本地是合格的.所以,我主张地方标准最好只适用于餐饮业,预包装食品应该采用国标(如果有),不用地方标准.


在国家标准出台以后,之前存在的相关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除非它比国标更高,否则自动失效.以瓶装水为例,《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农夫山泉采用的《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是2005年修订的,只有这个浙江省地方标准比国标更高,才是有效的.不过,我认为在国标出台后,如果企业想采用更高的标准,也应该是采用企业标准,相关的地方标准不应该继续修订.

另外,相关媒体拿农夫山泉采用的地方标准去对比自来水标准,认为其标准比自来水标准更低,这是不适合的,因为瓶装饮用水和自来水是不同类别,它只要高于瓶装饮用水的国标即可.

(文/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孙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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