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院校法学教育之迷雾

摘 要 院校法学教育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及民警招录体制之变革而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变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变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甚至是“赶鸭子上架”,这就造就了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诸多乱象.为了推动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拨开这些迷雾.

关 键 词 院校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院校法学教育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广义上说,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非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我国绝大多数院校都存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面向系统内部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该种形式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其单独设立了法学专业;第三种是面向社会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专业法学本科.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一种.目前,受上述两项变革的影响,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但是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学教育在院校中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在院校中,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法学教育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课程,是所有院校都必须开设的课程,另一方面法学在大多数院校中并没有作为一个专业而存在.有研究表明,“除法学以外的专业,法律课程普遍开设的不成体系或严重不足”.②这样,法学系教师所上的都是其他系的专业基础课程,如刑法学是治安系、刑侦系等的专业基础课程,更令人尴尬的是,上哪几门法学课程以及上多少学时都是由这些系部说了算.由于不是教育部严格规定课时的通识课,这使得法学教学始终受制于“他人”:如三大部门之一的行政法③在多数院校中长期被设置为36个课时,课时严重不足;如刑法的课时常会为各种课程“让道”而被任意调整;而作为法学基础课程的民法学在院校中都是被作为选修课开设,甚至很多专业都不开设等.这就造成了院校法学教育的“支离破碎”,难以形成体系化.

1.2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

受整个法学教育改革以及院校培养模式的影响,近年来院校也越来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几乎所有的院校的法学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实践教学.然而,院校对何谓法学实践教学及其内容却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或是套用战术、刑事技术等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将实验室教学与室外教学等同于法学实践教学;或是不顾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全盘“抄袭”普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等.这种做法使得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多因无法践行或不符合教学规律而流于形式:如有些院校设置了到当地法院观摩法庭审判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但是由于经费开支、法庭审判与法学教学内容的不太契合等多方面原因,而经常被取消;如有些院校开设了到法制部门进行实践教学课程,也由于法制工作的涉密性、阶段性的特点以及学生人数众多等原因而使得教学起不到应有之效果.


1.3院校缺乏契合法学教育的法学教材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近年来许多院校对教师选用的教学教材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如要求教材必须是三年内出版的,以保障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教材必须是部颁教材或获奖教材等,以保障教材内容的权威性等.然而,在选用法学教材时,我们却发现找到一本适合法学教育的教材是十分困难的.目前,院校所选用的法学教材主要有两类,一是普通院校所编著的法学教材,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类法学教材多是侧重于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度进行编著的,对法制的特点及内容等介绍的较少甚至没有;二是某些“专门”为法学教学所编写的教材,如行政法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等,但是这类教材多是在普通法学教材基础上的“小修小补”,并不是真正围绕法制特点编写的教材、创新性不足、教材更新也较慢.教材方面的不足,客观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的高效开展.

2院校法学教育不足的成因解析

2.1国家对从业资格缺乏法律素质方面的严格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进步,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与此对应的是,国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要求也日益严格,如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必须要通过号称“中国第一大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在招录时却缺乏对其法律素质方面的硬性要求,一部分基层门的法制民警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一点折射到教育中,就是院校就法学教育重视程度的严重不足.

2.2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

长期以来,院校被视为我国“预备警官”培育的摇篮,其职业化教育的倾向十分明显.然而,随着我国民警招录体制的变化以及我国升级为本科的院校的日益增多,警院的毕业生已经不是像以往一样都能成为人民,再将院校的培育目标仅仅定位为“预备警官”已经不合时宜.院校法学教育必然要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如法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育目标等都要随之进行调整.然而,由于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尚未完成,因此院校法学教育仍呈现出一些不合时宜之处.

3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之建议

实际上,法学界早已意识到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2003年9月27日至9月29日,首届“全国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在武汉举行.会议从法学教育的现状及认识、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多个角度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④此后,全国各界针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不断进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效果并不显著.为了推动法学教育改革顺利开展,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3.1转变教育理念,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在法学教育中具有坐标的作用,它制约着法学教学的其他方面.以往,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机关培养“懂法”、“用法”的“预备警官”,侧重的是“法学技能”培训.我们必须转变院校法学教育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加强学生“法律信仰”之养成,将之培养成为自觉践行法律、忠于法律、主动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律人”.

3.2精选法学学科,优化课时设置

我们在选择讲授哪些法学学科以及安排该学科课时时,一是要遵守法学教学的一般规律,保持其阶段性、体系化;二是要结合工作的特点,多安排与之契合度高的课程;三是要根据授课专业的特点,适当调整开设的法学学科及其课时,如治安专业应多增加行政法学的课时,应开始民法学等;四是课程的设置权应放给系部,特别是要尊重授课教师的意见.

3.3沟通教学实战,优选师资队伍

为了解决院校法学教师多缺乏基层警务工作经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增加法学教师队伍的流动性,定期从法制部门选拔有实务经验的民 警到教学部门,选派法学教师到基层;其二加强教学与实战的交流,一方面多请实战部门的民警来警院讲座,另一方面也多安排警院法学教师多给实战部门讲座、调研;其三,建立法学教师的定期进修、培训制度,鼓励他们多钻研科研工作,以促进教学能力的提升.

3.4精炼理论讲授,落实实践教学

院校法学教学应实现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偏废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我们应该精研法学理论讲授,精选授课内容,使其源于我国法律(特别是法制)实践,又能够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将根据工作的特点以及各学院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实践教学的方式、内容等,使其能够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促进教学之目的.

3.5结合实战,精编法学教材

为了推动适合院校法学教育的优秀教材的尽快出版,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尝试:其一,院校应重视及支持法学教材的编写,将之作为专项工作来抓,配置专门经费,并适当放宽主编的职称、学历等条件,以充分调动法学教师编写教材之积极性;其二,应赋予教材编写者充分的自主权,不受现有普通院校法学教材体例、内容等的限制,使其能够根据实战之特点,编著出真正适合教学的法学教材;其三,应保证法学教材的编写者为从事法学教学的一线教师,因此只有他们才更了解学生所需、教学之特点、不足等等;其四,可适当吸收一些从事法制工作以及其他实务工作的民警来编写教材等.

3.6灵活考试方式,激发学习兴趣

考试内容及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以往以记忆知识点为主的考试方式,容易出现“学得好不如背得好”等现象,不利于鼓励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要改革考试制度:一是将教学与考试紧密结合起来,使教学的内容、重点在考试中有所体现,如采取实践教学法,就应该将该教学内容在考试中反映出来,以引起学生的重视及兴趣;二是赋予教师更自由的出题权,使其能够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灵活安排考试方式及内容,做到教学与考试的相互促进.

注释

① 参见王云生.论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优化[J].教育,2013(2).

② 程华.法学教育的现状及改革设想(上)[J].教育,2003(5).

③ 行政法在法制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职能的依法行使都离不开行政法.

④ 参见程华,孟昭阳.首届全国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综述[J].教育,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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