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防污染双壳结构的讨

摘 要本文主要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防污染双壳结构在其相互兼用时的情况讨论.

关 键 词油船;化学品液货船;防污染双壳结构

中图分类号U6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3)89-0089-02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2009第52号公告)《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舶(2010)230号)《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油船若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结合要求,则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允许装载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因此结合现阶段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新建或双壳改建的实际工作,现就关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防污染双壳结构情况说明和讨论结论如下.

1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边舱或处所的要求及其相互兼用时的情况说明及结论

1)油船,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3.6的要求及交通运输部(2009第52号公告)《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舶(2010)230号)《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1)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整个货油舱区域边舱或处所应由下述压载舱或非载运油类的舱室处所加以保护:即边舱或处所应伸展到舷侧全深或是从双层底顶端到最上层甲板,无论船舶的舷缘是否为圆弧形.各边舱或处所应布置成使得全部货油舱皆位于这些舱或处所壳板型线的内侧面.在与舷侧壳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测得的距离W值,若舭部弯曲区域或舭部无明显弯曲的部位,当h和W两者距离不等时,W值应在基线以上超过1.5h处选取,如图1所示,应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W等于0.5+DWT/20000m或W等于2.0m,取小者.最小值W等于1.0m.式中,DWT为载重吨.(2)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的油船,整个货油舱区域的边舱或处所的间距在与舷侧壳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测得的距离W值,如图1所示,应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W等于0.4+DW/20000(m),最小值W等于0.76m;(3)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无具体要求.

2)化学品液货船,根据《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2章第2.6的要求,化学品船(Ⅱ型)整个货油舱区域的边舱或处所距舷侧外板应不小于760mm;化学品液货船(Ⅲ型)无具体要求.

3)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3.3的要求,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对整个液货舱区域的边舱或处所的间距应布置成液货舱位于舷侧板型线内侧不小于760mm处.

结论:针对法规(规范)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边舱或处所的最低要求根据我们工作经常接触的相互兼用实际情况可分三类:(1)化学品船兼油船:①化学品液货船可兼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②若化学品液货船在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或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时,则应满足相应载重量油船的要求;(2)油船兼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①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或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的油船可兼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②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则应满足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要求;(3)根据《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0章10.2.1.5的要求,化学品液货船载运个别植物油时货舱位置应位于边舱保护距离不小于760mm.

2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双层底或处所的要求及其相互兼用时的情况说明及结论

1)油船,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3.6的要求,(1)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整个货油舱区域的双层底或处所应满足:每一双层底舱或处所的任一剖面的垂直深度应为:货油舱双层底与船底壳板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h,如图2所示,应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h等于B/15m或h等于2.0m,取小者.最小值h等于1.0m.式中,B为型宽.


(2)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的油船,整个货油舱区域的双层底或处所的距离在与船底壳板型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测得的距离h值,如图2所示,应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h等于B/15(m),最小值W等于0.76m;(3)在舭部弯曲区域和舭部无明显弯曲的部位,双层底高度h的选取为货油舱内底边界线应与船中部横剖面平底线平行,如图3所示.

(4)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无具体要求.

2)化学品液货船,根据《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2章第2.6及《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9)第A4章第A4.6的要求,化学品液货船(Ⅱ型)对整个货油舱区域的双层底的高度(距中心线的船底外板型线)应不小于B/15(m)或6m,取小者,但其任何部位距外板都应不小于760mm.化学品液货船(Ⅲ型)无具体要求.

3)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3.3的要求,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对整个液货舱区域的双层底或处所应布置成液货舱双层底与船底外板型线之间在船中心线的垂直距离不小于B/15(m)或2.0m,取较小者;最小距离应为1.0m.

4)根据《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章第6节双层底要求,在船体中纵剖面处双层底高度(h0)应不小于:h0等于25B+42d+300,且不小于760mm,对于双壳结构船舶(设有双层底和双舷侧结构),可用内外壳中点之间的距离Be作为等效船宽代替船宽B,Be取值一般不应小于0.9B.

结论:针对法规(规范)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双层底或处所的最低要求根据我们工作经常接触的相互兼用实际情况可分三类:(1)化学品液货船兼油船:①化学品液货船可兼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②若化学品液货船(B≤30m)在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或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时,则应满足相应载重量油船的要求;(2)油船兼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①油船在载重量5000吨及以上或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且B≥15m时可兼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②载重量小于600吨的油船或油船在载重量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且B<15m时,则应满足相应载重量准许载运个别的植物油的船舶的要求;(3)根据《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0章10.2.1.5的要求,化学品液货船在载运个别的植物油时货舱底部保护距离不小于B/15(m)或2.0m,最小距离应为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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