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特海教育节奏理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 怀特海的教育节奏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过程经历浪漫、精确和综合运用三个阶段.该理论契合了高职民法教学的要求.教育节奏理论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根据学生认知过程中的“浪漫—精确—综合运用”分别在“自由”、“纪律”和“自由”阶段适用案例教学、讲授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

关 键 词 怀特海 教育节奏 诊所式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 怀特海过程哲学在教育中的运用

英国哲学家怀特海教授(Alfred North Whitehead, 1861 -1947)曾任教于伦敦大学、哈佛大学,毕生从事数学和哲学研究.作为过程哲学的创始人,怀特海以其特有的哲学思想思考教育问题,确立了自己的教育思想.其对教育的论述集中体现在《教育的目的》(The Aims of Education)一书中.怀特海认为教育的目的应是使学习者学会如何用一个普通的概念去理解发生在他周遭的事物,让学习者体验到“发现”事物之间关联性的乐趣.在此基础上,怀特海提出了教育过程三段论,即学习者的认知三段论:浪漫—精确—综合运用.这是其将过程哲学运用于教育理论的集中体现.


“浪漫阶段”是发现的阶段,倾向于求知、求异思维的阶段,琢磨问题、追求答案、图谋新经验的阶段.在此阶段中,“人们所讨论的题目具有新奇的活力;它自身包含未经探索的因果逻辑关系,也以丰富的内容为探索者提供了若隐若现的机会”.而“‘浪漫’必须加以培养,因为‘浪漫’毕竟是我们要得到的那种和谐的智慧中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精确阶段”以浪漫阶段为前提,但同时学习者必须以接触正确的(包括错误的)方法,确切的真理为要旨.怀特海举例说,要写作诗歌必须学会诗歌的格律,要建设桥梁必须懂得材料的强度.“在这个发展阶段,要使学生逐渐接受一种特定的分析事实的方法.也就是要掌握科学的基本原理,能够学会系统地阐述精确性.另外,还要学会专注,因为“成功的秘诀是速度,速度的秘诀是集中精力全力以赴”.作为最终的“综合运用阶段”,是经历了“浪漫阶段”和“精确阶段”后“对事物的明确认识,态度的习得,对普遍性的法则、规律及公理和范例的清晰理解.”即在习得知识后将知识融会贯通,并能运用到实践之中.

与学习者心智发展三阶段相呼应,怀特海认为教育者应该以适当的课程及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期内向儿童教授知识,并将此命名为“教育的节奏”,包括——自由、纪律、自由.这就是海特还的教育节奏理论.怀特海在《教育的目的》中表示:“通往智慧的惟一道路是在知识面前享有自由,但通往知识的惟一途径是在获取有条理的事实时保持纪律”.①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怀特海将自由和纪律认为是教育的两大要素.

怀特海强调要启发学习者的兴趣,因为他认为“兴趣是专注和领悟的先决条件等没有兴趣就不会有进步”.如果没有兴趣,学习者很难产生“自由”,很难主动去配合“纪律要求”,也因此无法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去,甚至根本学不到知识.正因为如此,怀特海十分注重旨在培养学生兴趣的“浪漫阶段”,而此阶段,自由是达到效果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怀特海所提出的“自由”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自由是教师留给学习者的自由,它代表着解脱思维束缚、避免课堂沉闷的氛围.第二个层面的自由是学习者自我建立的,它代表着对所学知识的主动接受和认真钻研.而纪律,主要体现在“精确阶段”.它有助于知识的获得,能促进头脑的条理化.

自由和纪律贯穿于教育的三大阶段.两者以自由为重点和终极目标,但又以纪律为必要辅助.在第一和第三个阶段,自由占主要地位;在第二个阶段,纪律更重要一些,它是获得理性知识的关键因素.

2 教育节奏理论运用于高职民法教学的可行性

2.1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的困惑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的困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教学时间的有限性;二是教学要求的特定性;三是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民法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在教学计划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本科民法教学相比,该课程仍然存在课时量不足的问题.这使得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达到民法教学所需要的精、深、广的要求.然而,由于法律是职业化教育,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目标却并不低于本科法学专业对民法教学的要求,甚至还更高——高职民法教学要求培养学生形成解决民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需要学生既掌握扎实的民法基础知识,又形成民法思维理念,同时还具有解决纠纷的技能.另外,高职教学对象与普通本科院校教学对象在学习特点上的差异性也使得高职民法教学增加了难度.综合以上几点教学中的困惑,高职民法教学要求教师既要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民法制度的精髓,同时又要受到课时和教学对象特点的限制.

2.2 教育节奏理论运用于高职民法教学的可能性

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所倡导的内容与高职民法教学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这决定了该理论运用于高职民法教学的可能性.第一,教育目的一致.怀特海的教育理论将形象和逻辑、表象和实质有机结合在一起,要求学习者从生活中来,通过教学训练再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这与高职民法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不谋而合——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正是 “自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知识.这为我们适用怀特海的“教育节奏理论”提供了前提.第二,教育对象的认知性质相似.无论是怀特海的“教学对象”——儿童,还是我们的教学对象——高职法律专业学生,都有共同之处——即思维过程的相似性.对于初步接触法律的大学生,其在专业方面的认知过程好比儿童对于抽象知识的认知.这为我们适用“教育节奏理论“提供了可能性.第三,教育内容高度匹配.民法由三要素组成——概念、规范、原则.虽然其实质是需要我们运用严谨的逻辑思维获得的,但其却有丰富的表象;加之其具有不同于日常生活思维的特性,使得学习者必须首先借助形象思维,从大量的案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而触动问题的实质.这恰好符合怀特海所倡导的“浪漫—精确—综合运用”.因此,将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适用于高职民法教学是具有可行性的.3 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在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怀特海的教育思想之伟大在于他对于“理论联系实践”的情有独钟,这正契合了高职教育的精髓,也使得我们可以在今天仍然运用怀氏教育理论解决高职民法教学中的难题.

3.1 在“浪漫”中通过“自由”建立对民法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个体以特定的事物、活动及人为对象,所产生的积极的和带有倾向性、选择性的态度和情绪.兴趣可以对未来活动起准备作用;对正在进行的活动起推动作用;对活动的创造性态度起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怀特海十分重视兴趣培养.兴趣的培养阶段是自由的阶段.在民法教学中的兴趣培养体现在两个层次的“自由阶段”上.

第 一,宏观层次上,在“宽泛的自由”中为学生营造法学学习的氛围.学生在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中建立对民法学的兴趣、构建对“法律”的良好印象,并形成“自主接受”的自由.本层次教师可以运用介绍案例和角色扮演法来使学生身临其境.在学生的“自由混沌”中“润物无声”,增进师生了解,促使学生形成对民法的学习兴趣.通过“自由”轻松的教学方法,学生驱除了对枯燥知识的恐惧体验,相反有些兴奋.正如怀特海的观点:浪漫的感情主要表现为兴奋,这种兴奋是由对单纯的事实的认知转化为初步认识事实间未被发现的关系所引起的.

第二,微观层次上,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帮助学生对具体民法学习建立兴趣.怀特海说:“教育”的字面意思是引导出来的过程.②在学习每个知识点的开始,教师可以灵活采取各种方法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激起对该知识点的学习.但这里所指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它提倡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运用已有知识推导出新知识.而教师作为教学主导,则可以运用讲授、案例、谈话等方式因势利导,使学生步入新知识的殿堂.

综上所述,“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使得学生在浪漫阶段巩固了学习民法的兴趣.而“浪漫阶段”则为民法教师设计课堂导入环节提供了理论意义上的指导和现实意义上的启发.

3.2 在“纪律”中“精确”应对,准确掌握知识内涵

学生在认知过程中仅有“浪漫”是不够的,他们需要将看似若有联系的概念和事务通过逻辑思维真正加以认识.只有这样才谈得上进一步“学习”.这就是怀特海所强调的“纪律”.通过“纪律”我们可以达到“精确”.

那么如何处理精确阶段的教学呢?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的精确阶段处处应该体现“精确”二字.教师对知识“精确”地讲解是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建立职业道德最有效的方法.在讲授基础知识点的环节,教师应以讲授为主,辅之以学生自学等方式展开;并运用案例分析、知识点联系等方式进一步巩固知识点.在反复矫正中使得学生对知识得以扎实掌握.而对于相对次要的知识点,教师可以通过布置学生自学、实践调查、开展法律条文的收集与整理等方法促使学生掌握知识.

3.3 开展诊所式教学,在“综合运用”中重获“自由”

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所主张的第三个阶段,即“自由”阶段是高于前两个阶段的全新环节.它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提供了途径.同时它对教学模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在“自由——纪律”阶段,我们的时间大部分是在课堂上度过的.虽然也进行大量的案例训练,但这毕竟是脱离实际的“案例教学”.在第三个阶段,课堂教学似乎不再能够满足学生“综合运用”的认知要求.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课堂“满堂灌”教学模式的、全新的、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实践操作技能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学模式,即诊所式教育模式.

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大体分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Simulation Classes)、③真实当事人的法律诊所(Live-Client Clinic)、校外实习的法律诊所(Legal Externship Programs)以及街道法律诊所(Street Law).④根据遵循教学计划要求,高职民法教学的诊所式教育可以在不同阶段分别采用不同模式.教学之初,教师主要采用虚拟法律诊所模式;而在进入学生实习、实训期后,则主要采用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真正当事人法律诊所.第一种模式下,教师可以采用案例重现、小组分析、完成法律意见书、寻求专家帮助、模拟法庭等方式.第二种模式下,教师可创造条件,由学生亲自接待当事人来访、听取案情、调查事实、撰写法律意见书、进行谈判或者出庭.第三、四种模式下,学生到基层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实习,参与法律文书撰写、合同拟订、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通过这样的实践锻炼,学生增强了综合运用的能力,符合怀特海提倡的教育目的:运用所学的普遍概念,去发现周遭事物的联系,从而解决问题.

本文是笔者借助怀特海关于教育节奏理论在高职民法教学中的探索.然而高职民法教学研究可谓任重而道远,本文难以通过寥寥数语将高职民法教学方法做深入探讨,遂权以此拙文作抛砖引玉之器,旨在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理论研究贡献微薄之力.

注释

① [英]怀特海.教育的目的[M].徐汝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② [英]怀特海.教育与自我教育[C].怀特海文录.浙江文艺出版社,1999.

③ 刘珂.浅议中国的诊所式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2(22).

④ 齐喜三.诊所式教育评价体系若干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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