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相关性

【摘 要】地方财政的收入与地方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地方金融业务的发展,地方金融的发展是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体现.本文对财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究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之间存在的问题,优化二者的关系,以便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关 键 词】地方财政地方金融关系分析

1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业发展相关性分析


1.1地方财政与金融业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地方财政和地方金融是实现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二者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形成相互补充的作用.财政与金融的相关性指标随着经济的发展为提高,金融与财政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根据北京市2005-2011年的数据推算,地方财政与金融的相关系数可达0.9845,在分析地方财政收支与金融存贷的相关关系表明,财政支出与金融存贷相关系数分别为0.9427和0.9468,地方财政与金融的相关系数较低.

1.2财政稳定是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

金融资产的最大威胁时不良信贷业务过多,安全性能比较低.如果金融行业发生风险,必须及时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切断金融业务对同行造成的冲击,这单靠金融机构的实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注入才能结构风险问题.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如果你金融业发生危机,政府以财政手段介入.在对金融资产不良的处置中,都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才能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因此,通常把金融机构不良的资产作为政府的债务处理.

1.3地方财政干预地方金融力度呈正相关

自从实施分税制以来,虽然税收收入增加和经济发展了,但是地方财政收入比重锐减,由此,地方财政压力非常大,部分地方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为了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的压力,政府财力来源伸向金融机构,2005-2011年,我国政府金融信贷与GDP之比由2.95上升到5.25,地方政府财力的下降与金融能力的上升,形成了“弱财政、强金融”的局面.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由于财力的弱化,必然降低对社会的控制能力,由利用金融体制的特殊性,套取金融贷款,来弥补地方财力不足.

2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财政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的问题

地方财政过多的干预地方金融,形成财政越位.部分地方政府追求发展的规模,不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意把小型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法人实体.如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投资组建,政府成为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人员有政府官员兼任,这导致商业银行随意受到政府的摆布,影响了商业银行遵循市场金融行业的发展规律.同样,财政缺位的现象也存在着,地方政府在信用社的改革上主要是减免信用社处置不良财产中的各项税费,但是这种优惠政策是短期的政府行为,财政支持有限,无法建立长效的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建设由于缺乏资金,制约着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

2.2地方金融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缺位问题

地方经济发展落后,金融信息不对称、信贷风险比较高等原因,全国性的银行分支机构只吸收存款,不愿意发放贷款,支持地方相应的金融服务.从而使城乡资金流向城市,流向沿海地区,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导致了穷困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缺乏资金.地方经济发展没有金融支持,而穷困地区的经济制约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不足导致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地方金融业发展相互制约的现象.

2.3地方财政缺位引致的地方金融越位问题

国家对于财政的要求是地方财政作为公共财政退出市场竞争行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衷于搞投资项目,要求地方金融提供财政担保的信贷支持,而一些项目失败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地方财政是教育投入的主要资金,但是部分高校通过地方金融机构大举借债,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贷款.有关数据统计,地方政府债务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县乡政府负债成为普遍现象.地方财政缺位导致的地方金融越位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金融可持续发展,也反过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提升.

3完善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关系的建议

3.1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

在分税制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规范的法定程序、在高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条件下适度规模举债,解决短期内市政建设等支出缺口,同时降低或消除地方政府无规则举债而导致的大量隐性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上,建立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它妥善处理政府各类债务和担保责任,控制举债规模,防止财政风险的积累和加剧.地方政府举债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地方政府具有稳定的税基,逐步实现、省、县财权和税基的对应,深化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标志的财政层级扁平化改革,完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完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硬化预算约束,明确地方政府是债券发行和偿还债务的法定主体,对地方政府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和债务偿还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地方政府举债须同级人大通过并报政府批准,加强对债务收支预算的审计监督,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3.2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消除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干预

防止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和过度举债,关键是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明确和遵守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地方政府退出竞争领域,把有限的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型”和“公共型”政府.明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全额承担,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属于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对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与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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