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摘 要: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促进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力度.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政策;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1.吉林省农业保险政策不完善

1.1 缺少政府强制政策

在加强和改进农村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数不高的问题上,省政府应该在加强保险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来借鉴其他主要国家的主要方法,从而加强吉林省在对农业保险政策上的有效完善并且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使农业保险事实上具备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以吸引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就全省范围来看,现阶段以及实施的农业保险政策如:农业信贷、粮食直补等,如果能与农业保险有效结合,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起到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等作用,来共同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1.2 农业经营者、农民税费政策不够完善

农业经营者或者农民在从事农业活动中,所有经营费用的补贴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政府给予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引导、组织、和调控作用,但是由于政府对提供的所有补贴项目达不到农业经营者的要求,使得农民所要投保的和保险金额与农民或农业经营者本身所能担负的金额相违背,国外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费分担有明确规定,依据保险品种、费率的不同,政府分担比例一般在30%-80%.目前,吉林省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只是用于分担保费的一部分,而在对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出台相关的明确的政策规定.

2.地方财政补贴不足

2.1 保费补贴比例较低

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费率普遍偏高,国外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费分担有明确规定,依据保险品种、费率的不同,政府分担比例一般在30%-80%.而对于吉林省各级政府分担的保费的比例相于这个标准来说,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2010年,吉林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为0.36亿元,仅占保费总额的25%.

2.2 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超赔补贴不足

吉林省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补贴多数作为保费补贴,而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超赔的补贴、经办费用补贴较少,尤其是当巨灾风险发生时,由于地方财政对巨灾风险补贴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赔付资金匮乏,而且对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吉林省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也比较高,除2008年之外,2007和2010年均已达到保险业界所认为的临界点70%,因此,除去正常理赔支出之外,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及缴纳的各项税收,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的,尤其是遇到严重超赔的情况现象,例如2007年,单凭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很难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

3.农民投保能力低下

从吉林省范围来看,安华保险公司在吉林省范围内的农业保险业务量、农业保险供给以及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承保的农户、承保面积均未达到50%,并且承保农作物种类较少.吉林省无论在粮食的产量及出口量上都一直保持着全国领先的地位,因此,吉林省的农业保险需求也本应该占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但事实却与此相反,吉林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参保率低.

4.对策建议

4.1 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基本保障的险种,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通过立法实施农业巨灾保险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4.2 自愿、强制保险方式相结合

农民们参保意愿不够强烈,导致保险的意识非常淡薄.我国长期以来都收到了传统文化以及收入水平等些许因素的影响,而农民们长期都是自己或靠亲属们来应对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小农意识强烈,因此他们不愿购买农村农业保险.而就保险本身而言,宣传力度、投保各项保险的业务知识都未得到大力宣传,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纪录片以及光碟、墙体广告、送戏下乡等手段宣传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公司,使广大农牧民认识、并且熟知相关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广泛应用上创造必要发展的因素.农业保险,做为一个公共产品,在农业保险基本理论和实践中,要实行政策性与强制性像结合原则.当前,我们在发展农村农业保险的同时,更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业务,使得农民及早的了解并熟知农业保险,还要对一些重要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牲畜实行强制性的保险政策.

4.3 强化财政税收补贴力度

目前财政拨款能占到吉林省已开展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80%,但是必须看到吉林省还有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覆盖农业保险,究其原因主要是限于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所以,吉林省各级财政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也要极力争取财政对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经费支持.虽然,近些年国家对农业补贴有所增加,但大多数都是退耕还林和还草的补贴,还有一部分是对粮食直补和各类农机用具的补贴政策,在这些补贴政策中很少是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补贴.我省的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补贴的政策,促进专业保险公司市场化的运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自己在分配过程中的流动性,建议财政、省财政补贴资金可直接向各省市、地区的保险机构分公司进行结算,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分配.主要意图是以保护农民的在生产能力,在做到保证成本的同时,逐步进入到保产量、保收入的阶段.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财政的补贴标准也应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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