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45个工作日可办好转移接续手续.
再次跨省转移被明确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5个工作日办好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办法规定按一定程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规定可以简单推算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添加农民工转移规定
办法特别对农民工的转移作了特别添加规定.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