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

摘 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发展中主要起保障失业与促进就业的作用,它的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准确性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从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必要性出发,阐明了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对就业的负面影响问题的分析,找到完善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 :就业导向;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功能

中图分类号:G646?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1-0272-02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人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健全服务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主要具备两项功能:一是生活保障功能,即通过发放失业津贴等方式对失业人员进行社会救济,以保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就业功能,即通过失业登记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合适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率.

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1.严峻就业形势下的任务需求.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劳动人员整体的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供求总量性与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与单位用人需求不匹配,这表现为劳动者自身的技能水平和技能结构与就业需求不适应,就业技能单一的人员数量较多,新兴产业和技术行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又供不应求.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凸显的是生活保障的功能,但是对于促进就业的功能却重视不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成果不明显.从深层原因上看,要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作用,必须制定并实行积极的政策,特别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再就业补贴政策,这就需要政策资金的有效支持.

3.积蓄就业保障资金以形成长效机制的必然趋势.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归根结底是为了减少失业,提高就业.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促进功能分析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实际上是建立在促进就业功能的前提下的.对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只是暂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因此,为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过度依赖,要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运用一定政策规则刺激失业人员就业,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作用,形成良性的资金回笼机制及再就业机制.

2.降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成本.为保证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实现,最基本的是要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就业成本的降低.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能降低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同时能节约失业保障基金的发放数额,从而形成各阶段的良性互动模式.

3.提升失业人员从业技能以符合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这就需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不断适应就业需求.失业人员普遍存在从业技能不高的情况,因此,单纯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成本的降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和从业困难问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的机会,并为其负担了这部分的经济成本,减少了因失业人员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抑制作用

经上所述,失业保险制度能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根本上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就业促进功能的发挥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目标.然而就目前状况看,失业保险制度自身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就业促进方面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效力,甚至还起到抑制作用,制约了其自身发展与就业促进功能的发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制度实施保障缺乏.现行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政策性规定.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各地方也都能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然而现阶段仍缺乏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特别是《失业保险条例》并未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并非失业保险的基本法.

2.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支出不足.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集中在失业救济金与医疗补助费用上,能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费用十分有限.虽然一些地方法规有关于就业促进方面支出的相关规定,但是所提及的就业促进项目较少,或未能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因此这方面支出困难.这样便提高了失业人员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就业促进作用的发挥.

3.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效率较低,激励作用有限.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是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发放标准大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500元左右,相当于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相比,约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世界其他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大多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

四、以就业为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1.从制度和法律上引导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价值取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作用需要通过最高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并需要得到长期稳步推进.同时,最高立法的作用还应体现在规范性和有效性方面,即在具体实施程序与内容方面应给予明确规定.各地方应依据最高立法与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同时推进就业促进功能的界定与完善,这就需要在规定中将就业促进功能发挥的方式和方法体现出来.

2.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受益范围.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旨在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因此其受益对象更为广泛.应将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与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这样能在保障社会保险金有效积累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有效就业.另外,应积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并借助其网络延伸功能,做好空岗信息和求职者情况的统计分析,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及“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统计分析,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提供各项免费服务,提高其就业积极性和就业技能水平,降低其就业成本,使其真正受益于失业保险双重功效.最后,针对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惰性问题,应当实施失业保障待遇递减的方式,迫使其主动寻求再就业的渠道,进行自我提升.

3.实施基于失业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制度.行业差别费率就是针对各行各业失业率的不同,采取与该行业失业风险程度相当的失业保险缴纳费率,以达到失业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数额相对较大,可能会对企业用工方式和数量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应针对这些企业,在以单位员工全年工资月平均值为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给予其一定的费率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率优惠,需要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内员工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企业用工规模应达到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综上所述,促进就业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完善和调整失业保险政策的正确方向和最终目标.要改变定位和调整思路,将失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相适应,还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结构,优化资金配置,形成良性循环.同时,树立正确的就业促进思想,真正成为提高就业水平的主力.只有这样,失业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保障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作者简介:刘汉峰(1982-),男,吉林白山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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